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0 年 4 月 3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局农民工办公室)
河南省公益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为就业困难人员安置提供基础支撑,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保障民生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事业开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9〕124号)及相关规定、文件。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有关用人单位为安置就业人员而开发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岗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困难人员。服务和公共管理职位。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为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而设置的共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逻、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提供工作服务、后勤保障等辅助岗位,具体包括印刷、收发、清洁、绿化保护等岗位;
(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济困、医疗卫生、养老托育、社会救助、团体组织、社区矫正、残疾人服务等基层非营利性服务业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制定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岗位。
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但因身体条件、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而无法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10周岁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失业登记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的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含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预科技工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在校期间领取助学贷款且境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
(五)就业困难的失地农民;
(六)失业残疾人、城镇复员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家属、需要赡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排序机制,优先考虑距法定就业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退休年龄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财务部门主要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监督。
第二章 位置设置
第七条 各地应当按照“按需设岗、一岗一人、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求,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就业补贴资金的承受能力。和类别。本年度新安置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实现就业目标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的20%。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发展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发展计划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发设立公益性岗位。申请内容应当包括职位名称、工资福利、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核申请,对符合设置公益性岗位要求的,及时予以批准。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进入公益性岗位前,应当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支持个体经营等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并备案《就业创业证明》。就业困难人员可纳入公益性就业安置范围。就业困难人员连续3次拒绝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公益性岗位的,不再安排其从事公益性岗位。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招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招聘办法,并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应当联合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拟录用公示(公示应当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者基层服务平台、公示时间应较长(5个工作日内),办理聘用手续等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与从事公益性岗位的职工依法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以劳务派遣方式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与员工。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技能培训,确定公益性岗位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名册和工资表。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员工人数。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以考勤和工作绩效作为支付劳动报酬和岗位补贴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核实属实的,暂停其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并追回违规领取的补贴金额。
(一)自行创业并取得营业执照,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违反规定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四)另选人接替工作;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以首次享受公益性福利的年龄为准)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后期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未满5年,在安置期满三个月后从公益性岗位退休后仍无法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严重残疾人员具有相应劳动能力并符合岗位要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一级、二级)等特殊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新计算并逐级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登记,累计安置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十八条 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后续支持。按照文深要求,在确保就业形势稳定、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到期人员退出帮扶工作。对距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岗位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可引导高校毕业生参与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企业就业;补贴期满后,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并转入单位劳动合同制的,可按照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录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对担任公益性岗位后尚未就业的困难人员和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五章 薪酬福利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福利,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工资超过岗位补贴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实缴部分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健全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报发具体办法,明确程序,确保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时支付。全面、及时。
第二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发生工伤、生育、患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处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处理。
第六章 农村公益岗位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为农村就业困难劳动力提供就业的岗位。主要安置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有工作意愿、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贫困家庭劳动力,重点安置“无法离开家乡、没有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供养,无法摆脱贫困”。
第二十三条 安置岗位主要包括:就业助理、保洁员、生态护林员、水电保安员、老人看护员、重度残疾人看护员、道路养护工、水利设施管理人员、公益设施管理人员等。地区 公共服务岗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岗位。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岗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就业补贴资金和扶贫、林业等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的80%以上将用于开发专项公益岗位,实现公益岗位全方位服务安置。支持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发展农村公益岗位。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坚持“按需设置、精准投放、自愿公开、统一管理”的原则。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告、申请、审核、检查、考核、公示、培训、录用、安置等程序安排岗位。引导用人单位与移民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考核合格者,合同期满后可续签。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补贴期满后有返贫风险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可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投放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益岗位补贴标准。对兼职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可按小时计算,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被安置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无力支付的,应当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按月拨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障补贴。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岗位考核和管理办法,对所有安置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考核工作由移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岗位补贴的依据。岗位考核遵循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等。考核不合格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取消其任职资格,财政部门暂停其岗位补贴,不再安排在农村公益性岗位。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益性岗位必须健全“按需设岗、按岗任用、在职领取报酬、有序退休”的管理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管理。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和福利落实情况,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突出公益性岗位“底线支撑、紧急救助、临时性”属性。
第二十九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岗位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并严格遵守公益性岗位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管理工作,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公益性岗位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以弄虚作假、冒充、违反政策等方式获取公益性岗位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截留、挪用、冒领财政补贴资金,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骗取补贴等行为。资金。对于此类情况,必须依法依纪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结尾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本站,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ezhongzy.com/html/tiyuwenda/73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