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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康健身房 健身侵权纠纷频发:如何维权及责任归属解析,通州法院案例详解

    目前,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去健身场所锻炼身体并选择接受健身指导。但由于各种不规范行为,侵权纠纷时有发生,甚至损害健美运动员的健康。

    侵权谁负责,如何维权?本期邀请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周云、滕文学两位助理审判员,解读已审理的三起健身相关案件。

    案例1:女子因私人培训班加重腰伤状告健身房

    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

    为了锻炼身体,缓解腰椎间盘突出等身体问题,30岁的韩女士在健身房购买了私教课程。课程开始前,他被告知患有轻度先天性心脏病和轻度腰椎间盘突出症。不料,私教课程期间因进行波比跳训练,背部伤势加重,需要住院治疗,导致他无法正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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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女士抱怨说,在她健身过程中,健身房教练根据她的身体状况,为她安排了立卧撑跳、开合跳、举重深蹲、投球等课程。波比跳是韩女士的第一次体验。韩女士做了一个,感觉不舒服,要求换课程,但教练仍然坚持让韩女士继续训练。韩女士坚持做完第一套,但做第二套的时候实在忍不住了,就取消了课程回家了。回家后,韩女士感觉腰椎非常疼痛,前往医院诊治。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伴神经根病、活动困难。医生让韩女士在家休息2周,根据恢复情况决定是否手术。

    韩女士认为,教练为她安排的训练明显有误,因此要求健身房承担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4万多元。

    被告健身房辩称,健身房会对会员进行健康调查,而韩女士明确告知其心脏不好,有腰椎间盘突出症。教练根据韩女士的身体状况设计了课程,而韩女士之前也做过波比跳训练。课程结束后,韩女士签名并确认,她并没有表示要改变课程,因此她不接受韩女士所说的身体伤害是健身房造成的。

    法官解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营业场所、公共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人员, ETC。”活动主办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承担侵权责任。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体育馆作为体育场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健身房在明知韩女士患有小病的情况下,在没有事先咨询、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安排她进行高强度的健身活动。这种行为显然是有缺陷的。健身房应对韩女士承担合理损失。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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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同时,法院认为,韩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参加健身活动,应当了解健身活动的风险、自身的健康和身体状况,也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健身活动时注意自身安全。某些照顾义务。尽管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韩女士还是在健身房里坚持训练了很长时间。记录显示,事发前,韩女士在健身房接受了9次私人训练课程,4天显示“简单训练”。 “鲍比”项目,因此韩女士的受伤也有过错。关于责任分配,法院认定韩女士和健身房各承担50%的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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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有人在健身房打羽毛球时绊倒摔倒,骨折。

    肇事者和健身房都有责任

    2018年4月21日,黄某在北京某健身公司10号羽毛球场打球。期间,当黄某后退接球时,孟某从他身后的球场线内穿过,绊倒了他,导致他受伤。事发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伤情诊断为:左脚第五跖骨基部骨折。医院进行了“切开复位钛板螺钉内固定”。

    随后,黄某将孟某及一家健身公司诉至北京通州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孟某赔偿黄某医疗费、住院餐补、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5996.56元,健身公司赔偿黄某医疗费、住院餐补、误工费、交通费。费用共计12427.1元。

    2019年9月23日,黄在医院接受了第二次手术,拆除了内固定物。他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赔偿其第二次手术费4899.16元、住院伙食补贴160元、误工费6038.3元。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100元,以上合计17797.46元。

    对此,孟某不同意黄某的说法,称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健身公司也不同意黄某的诉讼,称其所主张的损失工薪和营养费毫无根据。该公司认为,本案中黄某受伤是由于孟某误入场造成的。公司此前的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庭审中,孟某声称事发时预付了紧急医疗费和护理费,并提交了三张医疗费发票照片和陪护协议证明。黄对此并不认同,称在上次诉讼中,孟晚舟的预支费用已从赔偿金中扣除。押送协议中没有显示押送的时间和费用,孟也没有提供收据。急救费和护理费与此无关。二次索赔不收取任何费用。

    经计算,黄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220.68元。

    法官解释法律

    法院认为,在此前的诉讼中,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孟某及某健身公司对黄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黄某就第二次手术造成的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两被告应赔偿黄某的合理损失。至于黄某声称的第二次手术费,有账单为证,但应以个人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应为2280.68元;至于住院伙食补贴,法院根据其住院情况予以确认;对于误工工资,结合医疗意见和受伤情况,法院酌情决定支持3500元;关于营养费用,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用,法院综合考虑住院时间和伤势严重程度,决定支持240元;关于交通费用,根据探视次数和距离,法院决定支持40元。至于孟某提出的自己垫付急救费和护理费的说法,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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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孟某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354.48元;健身公司应赔偿原告黄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误工费、护​​理费。费用及交通费合计186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安全保证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主办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如果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卫义务且有过错,则第三人为侵权人,应由健身房承担的侵权责任有过错的担保义务人在能够阻止或者阻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其理论依据是不存在真正的连带债务,将第三人无力赔偿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转移给经营者,以经营者的权力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充分实现。法律。

    案例三:游泳池未铺设防滑垫,导致人员摔倒骨折

    法院判他80%的责任

    2019年6月8日上午,刘某与家人、朋友前往北京某健身中心游泳。进入泳池区域后,刘某进行了相应的活动。期间,刘某赤脚在泳池岸边行走时不慎滑倒,该处未铺设防滑垫且未采取其他相关防滑措施,造成伤害。事发后,刘某被医院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骨折,并接受了手术治疗。

    刘先生称,由于游泳池未能及时清理积水,导致游泳池旁的过道湿滑,导致他摔倒。而且,游泳池没有设置严格的防滑措施,危险区域也没有设置警告或提醒标志。虽然已经出院,但右手腕仍不能使用,生活不能自理。

    随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刘某将泳池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31660.38元(扣除公司垫付的1万元后)以及住院伙食补助500元。 ,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13200元(220元/天,按60天计算),营养费7200元(80元/天,按90天计算),伤残补偿金135980元,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鉴定费3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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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运营公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80%;原告刘某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轻微责任。责任,其承担的责任比例是20%。

    最终,法院判决运营公司除已支付的1万元外,还应赔偿原告刘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工资损失、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偿金等。 、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158,992.3元。

    本案中,刘某在被告健身房办理了会员卡并缴纳了相关费用。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健身房有义务提供安全的设施设备,保证刘某安全有效地进行健身锻炼。刘某在健身房内摔倒造成人身伤害,健身房未能妥善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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