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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足球友谊赛犯规致伤案:责任划分引争议,金先生起诉球友索赔

    一名高尔夫球手犯规导致骨折

    双方对责任划分存在不同意见

    案发时,原告金先生是进攻者,当他准备持球进攻时,被告上前抢球,导致原告失去重心摔倒在地。地面。比赛结束后,金先生前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手第三掌骨骨折,并自费接受了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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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中身穿竖条纹球衣的球员为原告金先生,身穿红色球衣的球员为被告杨先生。

    原告金先生认为,其手部受伤是因对方动作犯规踩踏其脚,导致其摔倒受伤。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工资损失、营养费、伤残补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原告代理律师田女士称,被告在拦球时用右脚踩到了原告的右脚。原告当时正在用力,右脚被踩后无法收回,导致其因惯性向前摔倒。因此,原告因被告违反足球规则而受伤。

    被告杨先生表示,足球比赛本身就有风险。他踢球的时候也摔断过骨头,他不能追究对方的受伤责任。事件发生时,他是在做例行的防守动作,并非恶意犯规,因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谁对原告的伤害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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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本案适用自愿风险条款

    被告的行为并非针对原告的身体

    法院认为,足球比赛属于文化体育活动,具有一定风险,故本案适用风险承担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又称自愿风险条款),自愿参加涉及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而受伤的,受害人不得向其他参加者索赔。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与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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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被告造成损害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刘伟表示,在评价被告人的行为时,要判断被告人的主观状态,综合考虑博弈的内在风险以及被告人行为的意图和程度。

    法院通过分析比赛视频认为,虽然原告受伤是由于被告的断球行为造成的,但被告杨先生的行为是为了争夺足球的控制权,并非针对原告的身体。而且,违反体育规则或犯规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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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分析被告人的行为和主观状态外,法院认为双方的竞争水平也是考虑因素之一。 “被告作为业余爱好者,不可能准确控制踢球的力度、角度和方向。此外,原告的摔倒动作也与受伤有关。”刘伟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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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原告和被告虽然都是业余足球爱好者,但都经常参加一些友谊赛。法院认为,两人应该了解足球比赛涉及的风险。

    法院判决被告不承担责任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考虑足球比赛的固有风险、当事人的技术水平以及被告的行为意图和程度,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造成摔伤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不予采纳。得到支持。

    4月22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对判决提出上诉。 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设立冒险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文体活动参与者在竞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对抗。既保障了参与者的基本权利,又保证了文体活动的有序开展。

    法官的提示

    参加文体活动前,必须充分认识活动的风险;活动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比赛规则,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对抗。

    活动前做好热身,穿戴好防护装备,甚至采取购买保险等必要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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